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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纠纷主体的原告确定:若债权人为多数人或债权为连带债权,则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若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各个债权人仅能在...
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是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履行期限、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影响债权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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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 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把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称之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在不存在从合同的情况下,这种称谓当然不会引起疑虑,但是在存在从合同的情况下,就不得不考虑了。在主合同为借款合同,从合同为保证合同的情况,主合同的债权人也是从合同的债权人。根据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本旨要求,确立撤销权的主体是否合格,关键在于确定哪些债权适合于通过行使撤销权进行保全。债权人债权须先于债务人行为而生效。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从而影响债权实现可能性的行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为其债务承担责任,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应当是债务发生之后债务人自有的财产。在债务人所为法律行为之后才成立的债权人的债权,很难说受到了该行为的损害,因此在债务发生之前,债务人的财产当然不能成为责任财产。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由每个债权人独立行使。不过,因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以,每个债权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确定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是否合格,关键在于确定哪些债权适合于保全。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是因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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