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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或者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仍然驾车挂带被车钩住的被害人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
不可以几个罪一起罚3,对于一个行为同时满足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这属于法条竞合,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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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一案件,被告人犯数罪,其中两个罪分别被判处构役6个月,另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在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时产生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役、有期徒刑属于不同刑种,应采用重刑种吸收轻刑种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即只执行有期徒刑,不执行构役;另一种意见认为,构役、有期徒刑尽管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刑种,但就犯罪分子被关押的期限是一样的,刑期的计算方法也是一致的,因此应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数刑中最高的有期徒刑作为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判构役的罪并罚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高于有期徒刑的刑罚,应以拘役的刑期处罚,否则,就会造成重刑轻判「。请问上述哪种意见正确?请予解答。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余毛毛余毛毛同志: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同刑种如何数罪并罚的问题,对不同刑种(如拘役和有期徒刑)如何数罪并罚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已经有一些人民法院遇到这个问题,特别是被告人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形下,不可避免地涉及此问题。对此问题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换算说,主张根据刑法关于刑期折抵的规定,先将被判处的拘役刑期换算成有期徒刑
只要可以满足假释的条件那么数罪并罚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假释。其条件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按现行的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数个同种罪一般是按一种罪进行处罚,在量刑上适当加重,是不会进行数罪并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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