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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否能数罪并罚

2022-08-14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一案件,被告人犯数罪,其中两个罪分别被判处构役6个月,另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在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时产生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役、有期徒刑属于不同刑种,应采用重刑种吸收轻刑种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即只执行有期徒刑,不执行构役;另一种意见认为,构役、有期徒刑尽管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刑种,但就犯罪分子被关押的期限是一样的,刑期的计算方法也是一致的,因此应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数刑中最高的有期徒刑作为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判构役的罪并罚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高于有期徒刑的刑罚,应以拘役的刑期处罚,否则,就会造成重刑轻判「。请问上述哪种意见正确?请予解答。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余毛毛余毛毛同志: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同刑种如何数罪并罚的问题,对不同刑种(如拘役和有期徒刑)如何数罪并罚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已经有一些人民法院遇到这个问题,特别是被告人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形下,不可避免地涉及此问题。对此问题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换算说,主张根据刑法关于刑期折抵的规定,先将被判处的拘役刑期换算成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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