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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基本产假9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80天奖励假。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1、广东的产假一般为128天,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但如果职工符合当地的规定来生育的,则有奖励假30天,所以一般是128天的产假。
广东流产产假规定如下: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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