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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期间车辆能否正常行驶

2024-11-30
200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司法解释,针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问题作出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抵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被执行人所有的已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抵债后,应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主动腾空房屋,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法院审查属实,可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生活所必需的”并没有限定“唯一一套”,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往往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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