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无论是原《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还是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对部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工作岗位安置,这是政策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和政治任务。
热心网友(一)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行业、单位要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国发〔2008〕27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应从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驻渝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时完成安置任务。(二)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渠道。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原则,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各区县(自治县)的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凡本系统职工的子女、配偶,由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主管部门不在我市的,由单位直接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16人已浏览
2,145人已浏览
435人已浏览
1,2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