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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一)创业辅导、咨询、服务和培训;(二)建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三)支持形成自主、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四)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国际合作交流;(五)支持集群发展、实施品牌战略、与大企业协作和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六)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七)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传递、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支持、保护等方面的服务。政府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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