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这个不是永久性质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最高人民法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院的判决生效后,原告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原告名字开户的银行卡、判决书或委托代理人、写委托书去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或法务部,即可直接让保险公司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转款,不必经过法院; 如果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汇入法院账号,按法院规定的案件款发放时间,带相关手续找主审法官,去财务室办理领款事宜。
1、交通事故发生后,案子结束的标准并非判决,而应该是是否拿到赔偿款,判决生效后,则只能表示审判程序结束了。 2、通常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件事是先报警,让交警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法院通常会根据这个责任认定划分责任大小。 3、在起诉前最好先找对方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如果对方或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能够满足要求则可不用起诉,这时案子就结束了。 4、如果对方或保险公司给出的赔偿数额过低,则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起诉后法院会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裁判,判决后如各方当事人均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则诉讼程序结束。 5、如果对方依旧不支付赔偿款,则还要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便追回赔偿款,强制执行程序结束,拿到赔偿款,则案子结束。
一、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要点 1.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的,可不采纳。 2.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划分责任不当的,法院应予以纠正并重新确定事故责任。 3.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的,不应该采纳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 4.法院认为认定书认定事实确属不妥的,可以法院认定的事实定案,不必要求交通行政部门重新认定。 二、裁判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三、最高法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1.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交通事故法院判定书要根据证据规则判断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证重点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其并非认定事故责任的唯一证据。人民法院可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认证或者调查来查明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3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