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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复议和诉讼是可以选择的,哪个救济渠道都可以,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必须复议前置的,如涉及土地、矿藏等所有权或使用权、专利复审前、对价格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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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复议分为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两者的区别如下: 必经复议是指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包括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选择复议是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二)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四)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五)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六)资格认定行为。(七)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十)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自由选择关系,即可以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这取决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选择。但是特殊情况下,必须经过复议方可诉讼。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比如:《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商标法》第49条,《专利法》第41条,《反垄断法》第53条都规定了复议前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可以参考以上条文
1、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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