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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统计应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篡改和伪造。...
夫妻双方均为非农业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县、市、区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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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阻碍和破坏计划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造成计划生育手术责任事故的;(二)采用窝藏、躲生或其他弄虚作假等手段不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的;(三)围攻、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辱骂、诽谤、报复、伤害工作人员及故意毁坏其财产的;(四)做假手术、开假证明或偷取节育环等影响和破坏落实节育措施的;(五)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弃溺女婴的;(六)教唆、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超生的;(七)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提倡、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公民有实行计划的义务。公民实行受法律保护。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或者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且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要求生育的,由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第十七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第十八条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生育的,女方必须满2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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