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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丢失后需要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具体程序如下: 1.先到单位或居委会开证明信,再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明、准生证、夫妻2寸合影...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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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独生子女证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凭自愿原则也可申请领证,但在《独生子女证》上要加盖不再享受条例规定优惠政策”章。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5、未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的,需补办后再办理此证。 独生子女证补办: 到发证单位领取表格,父母双方单位、居委会写出介绍信、表格盖章。带上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结婚证、父母双人照片到发证单位补办。 1、补办申请人出示原《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无原件者,复印件上应有出证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写明:法律效力同原件。 2、个人申请,说明丢失原因。 3、夫妻双方单位出示的现在婚育状况(注明是否存在再婚、超生)。因故离开单位的,由本人现单位或村(社区)委会出示证明,并注明何时由原单位转入现单位,社区出示的证明需附本人下岗证明或失业证明复印件一份。 4、结婚证及家庭成员(一家三口)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再婚家庭应当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丧偶家庭应附死亡证明
1、申请夫妻双方(或一方)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签字盖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核;注:独生子女2岁以下,持有生育服务证的,无需村(居)核实,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审核发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同时申请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一方申请的,只发给申请人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国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执行。获得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1、申请领取《独身子女证》,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2、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独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3、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至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审核。 4、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5、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审核申请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办理条件:1、合法已婚育龄夫妻;2、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补充说明】: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未婚生育且今后不再结婚的,不能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凭自愿原则也可申请领证,但不能享受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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