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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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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我国《民法典》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民法典》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的,都是无效条款,合同必须遵循公平、自愿、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则不但会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为此,《》第53条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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