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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
建议你还是抓住主要矛盾,如果当事人还在羁押,刑事案件还没有结束,先不要抓这些细枝末节,还是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件本身上,如已从刑事拘留转为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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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决定的刑拘。依据《刑诉法》第8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不同的情况期限也是不同的,下面一一列举: (1)认为需要逮捕的,拘留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逮捕书后7日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即正常情况下,刑拘不得超过10日,10日后要么被逮捕,要么释放,要么变更强制措施; (2)认为需要逮捕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因此最多可以在7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批准逮捕时限如上。即特殊情况下,刑拘不得超过14日,14日后要么被逮捕,要么释放,要么变更强制措施。
如果是行政拘留十天,这是最终的处罚结果,到期后拘留所必须放人。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在给予违法人拘留处罚时,案件还没有查清,在拘留处罚期间,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违法人的犯罪事实,这时,公安机关会将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侦查,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违法人也会转化为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1、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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