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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还是抓住主要矛盾,如果当事人还在羁押,刑事案件还没有结束,先不要抓这些细枝末节,还是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件本身上,如已从刑事拘留转为逮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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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首先,你得对延长的理由做出明确的定性,如是同伙,多次,流窜的可依据我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二款之规定,延长至30日,如是单人,单次,案性复杂最多只能延长至七日,范文如下:犯罪嫌疑人:,男,族,岁,什么地方人,现住什么地方,从事什么工作,身份证号:。犯罪嫌疑人于年月日时分许,在地方(简要案情)。犯罪嫌疑人于那年那月那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另有同伙和未归案。因此案为结伙作案,据我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呈请将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妥否,请批示。分局(或派出所)承办人: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3评论(1)分享举报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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