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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
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选漏罪行、选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2、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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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的情况:1、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者有正当理由没有出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如果因突发疾病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等就很难进行,这会影响人民法院的正确审判,因此可以延期审理。2、当事人暂时申请避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避难的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避难决定之前,必须暂停参加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请避难的人不参加本案的工作,无法进行本案的审理,可以延期审理。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延期审理。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妨碍民事诉讼而被拘留,无法按时或继续开庭审理等。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如果可以立即确定下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场所,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如果不能立即确定,定后可另行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五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确因突然患病等正当理由没法到庭,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等就难以进行,这将影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因此,可以延期审理。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参加本案工作,致使案件审理无法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延期审理。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比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继续开庭审理等。 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对下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能够即时确定的,应当当庭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即时确定的,可以在确定以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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