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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房屋实施查封,当事人家属能否继续居住?

2025-01-06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若房产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所必需的居所,那么他们有权继续在此处居住,但必须明确,此房产将无法进行交易或抵押。反之,若并非此类状况,则该房产将无法继续居住。目前,法院通常并不会在房产上张贴封条,而仅仅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查封登记。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房产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等行为;其次,对于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房屋及生活用品,人民法院在确保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所需的居住房屋以及普通生活必需品之后,方可进行执行;最后,执行法院有权查封被执行人和他人共同拥有的财产,但需及时通知共有人。如共有人提出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执行法院应当予以批准,同时在诉讼期间暂停对此类财产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之后,可予以执行。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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