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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对城市树木进行砍伐、移植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支付补偿费。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伐一栽五”的原则补植,并确保成活。...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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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各类绿化工程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成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并应当通知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将验收结果载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绿地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除生产绿地正常作业外,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向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移植。移植树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加强养护管理,确保树木成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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