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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确定的绿地面积和位置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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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各类绿化工程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成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并应当通知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将验收结果载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绿地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绿地按下列职责进行建设:(一)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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