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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能否得到征地补偿金,重要的是你是否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个人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户籍不在村里,二个人是否长期在村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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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能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款,关键看您还是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判定一个人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看户口在不在村里,二看是否长期在村里生产、生活,三看是否以农村承包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在校大学生因为政策性原因,虽然将户口迁出农村,也不经常在农村生产、生活,但仍然作为农村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基本生活来源仍由农村家庭提供,因此,遇到农村征地,在校大学生是应当获得征地补偿款的,而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以在校大学生户口迁出农村为由,不给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做法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大学生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获得征地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 征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本站回复,实践中,是可以的。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在校大学生的这种请求。因为,大学生户口迁出,一般是为了满足学校管理的需要,大学生的生活依赖于父母的土地收入,因此,理应让大学生获得土地补偿。本人法学专业,也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查过相关法律,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保障大学生的这一权利。不过,听说国务院有发文确定在校大学生获得土地补偿的权利,一般这种文件虽然不及法律有效力,不过对政府机关、法院还是有很大影响的。可以,我没有找到这个文件,也不能确定是否真的存在。如果你坚持,肯定是没问题的。现实中有很多这种案例,大学生最后都获得了补偿。可看下列报道:本报济南1月17日讯(记者董震实习生王海龙)因为20名大学生的户籍迁到学校所在地,村里集体土地对外出卖的时候,却不分给这些在校大学生土地补偿款,学生们集体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莱芜中院日前终审判决村委会败诉。2003年9月,莱芜市某村有20名学生分别考入烟台大学等院校。在此之前,学生的户口均为农村户口,考入大学后,户口分别迁入学校所在地。2003年10月,该村部分土地卖给附近的一家企业,村委收到补偿款后,对补偿款是否分给学生进行了村民表决。因为20名学生的户籍已不在村里,村民投票表决不过半数,村委以此为由拒绝给付土地补偿款。2004年,村委又将这些大学生的土地收回。事后,学生们集体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村土地补偿款是集体土地收益,应属于全体村民共有。20名学生考入大学迁出户口,是基于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在上学期间,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上学期间的费用仍然要靠父母耕种土地来支付。并且,学生们的户口虽然迁出,但是土地还在保留,农业税等农民应该承担的税费学生家长仍然交纳,学生们尽了和其他村民同样的义务。村委以村民投票为由拒付土地补偿款,侵犯了学生们的权益。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村委支付学生们应该得到的土地补偿款4000元。村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20名大学生告赢了村委会,拿到了应得的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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