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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民法典的26中明确规定了指示交付的相关定义。对于知识交付的物品是双方意外第三人进行实际占有的,完成交付之后,第三人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交...
拟制交付不是指示交付,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拟制交付应当由第三人享有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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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示交付的相关规定是,指示交付的成立条件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所有权的书面合同,让与人必须要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让实际占有人把这件物品交给买方。指示交付是可以设立质权的,物品实际交付的时间,跟转让所有权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不一样的。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民法典物权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其中交付提单、仓单的情况,又被称为拟制交付。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民法典物权编》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指示交付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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