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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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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根据《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申请网络服务经营活动,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提交以下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三)资金信用证明书(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书或租赁意向书(五)依法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网络服务经营活动的,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依法取缔,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违反设备的刑法,根据刑法有关违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不足的,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违反设备的刑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违法经营罪的处罚金在5万元以下,不足1万元以下的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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