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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之间借款需要签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以外,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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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之间借款一般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的规定,关联公司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以下情形借款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六)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借款合同。 (七)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借贷行为。
关联公司之间借款一般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的规定,关联公司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以下情形借款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六)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借款合同。 (七)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借贷行为。
在营业税政策方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因此对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即为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但是,上述规定是指企业将资金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而对无偿提供资金给他人使用的,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故企业将资金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不构成营业税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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