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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借款协议

2022-07-20
在营业税政策方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因此对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即为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但是,上述规定是指企业将资金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而对无偿提供资金给他人使用的,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故企业将资金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不构成营业税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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