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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绿地;不得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置换公园绿地;不得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不得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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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城市绿化用地布局,增加绿化用地面积,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将城市绿化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步增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绿地冠名权。
城市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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