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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水资源规划、规划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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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者无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游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街旁绿地等;(二)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三)风景林地,指具有景观价值的林地;(四)道路绿地,指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五)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包括居住区的小游园、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属绿地;(六)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七)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绿地。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指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风景名胜和水源地等生态控制区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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