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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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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收入;(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经营资金,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财政部门依法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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