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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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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的形式:遗嘱可以采取“自书”,即自己拟定书写;“代书”,即他人代写;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录音”和“公证”的形式。每种形式,都要求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以确保遗嘱可以被执行。而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2)遗嘱的生效条件:第一,立遗嘱时,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因受胁迫或者欺骗等情形,而订立遗嘱。第二,遗嘱中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第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同样需要符合上述条件。第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合乎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多份遗嘱的效力确定:如果遗嘱人先后立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将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的遗嘱,即使该遗嘱订立时间最早,也应该以公证的遗嘱为准。当然,有多份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的遗嘱内容为准。(4)有遗嘱,但部分有关遗产仍按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5)其他注意事项:其一,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例如,虽然遗嘱人在遗嘱中表明将全部财产交由继承人继承,但在继承发生前,遗嘱人又自己使用了全部遗产,或部分遗产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其二,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存在5种形式的遗嘱,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针对自书遗嘱,要求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不得打印而成。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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