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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建议6883号 建议主题:下岗职工也应享有采暖费补贴 建议类别:时政类 rmwccjxs政治面貌:群众 提交时间:2010-10-06 19:25:10 内容:下岗职工也应享有采暖费补贴 下岗职工不论工龄长短都不给采暖费补贴,不公平。采暖费补贴已影响到大龄人员的就业或下岗。 现在(以吉林省长春市为例),凡已参加社保的国企改制、破产前已退休的职工,不论工龄长短,都可以得到社保局(代)发放的采暖费补贴;另外,改制、破产后重新上岗(或直接留岗只是改变一下身份)的职工、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在岗工作至退休后,也同样不论工龄长短,都可以从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得到采暖费补贴(尽管两者补贴的资金来源、渠道和发放办法不同,但这笔资金都是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和在岗职工共同创造的社会财富积累和增值);但一部分当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因国企改制、破产等原因下岗的职工尤其是其中的大龄职工,则不论工龄长短,却无缘采暖费补贴(包括下岗待业期间或下岗后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就业的职工或者就业于诸如公益类的岗位及或退休后也得不到采暖费补贴)。这其中又有一部分人的国企连续工龄可长达30-40年,比一些国企改制、破产前已退休的职工和重新上岗(或直接留岗只是改变一下身份)并工作至退休时的职工的工龄都长,甚至可多达30年以上,然而因当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下岗却得不到采暖费补贴,明显有失公平。这实际上就是否认了下岗职工在岗工作期间的社会贡献,是对下岗职工的一种隐形的财富掠夺。 如果因改制、破产等原因而下岗的这部分职工得到了相应的工龄补贴而认为不应该给其发放采暖费补贴的话,那么,那些改制、破产后重新上岗(或直接留岗只是改变一下身份)的职工也得到了相同标准的工龄补贴,按照这个荒谬的逻辑推理,他们上岗之时应该首先将这些工龄补贴全部上缴国家或者在他们工作至退休后也应同下岗职工一样不给他们发放退休后的采暖费补贴,即使这样,他们的境况也大大好于下岗职工。 而且,现行的机关、事业、不同企业的尤其是退休后的各类职工采暖费补贴的资金来源、支付渠道和发放办法也不统一,还有部分单位(雇主)不给职工(雇员)或部分职工(雇员)发放采暖费补贴(或退休后的采暖费补贴),一些单位(雇主)甚至宁愿雇用一些已享有原单位采暖费补贴和退休医保待遇的退休老人却拒绝雇用大龄下岗职工或拒绝续签甚至找借口提前解除同大龄职工的劳动合同,以避免日后为这些大龄职工支付其退休后的可能长达数十年的不断增长的一大笔采暖费补贴(同时还存在医疗保险补足缴费年限等问题)。这个问题在部分民企、外企甚至合资、股份制企业、个别国企中将会表现得越来越严重。采暖费补贴(同医疗保险补足缴费年限等问题)已成为影响大龄人员或就业或下岗的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这些都说明现行的采暖费补贴政策确实存在问题和矛盾,应当规范、改革。 首先,凡是国企连续工龄满15年(满足社保缴费最低年限)并同时按规定由个人及时续缴了社保费的国企下岗职工,在其下岗待业期间或在其下岗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也均应由社保局发给同国企改制、破产前已退休职工相同标准的采暖费补贴或国企改制、破产后重新上岗(或直接留岗只是改变一下身份)的职工退休后相同标准的采暖费补贴,所需资金理应由政府筹措解决,可以是财政拨款、国资红利、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等渠道共同解决;同时,逐步将采暖费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并入到职工个人工资并延伸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中去,以期实现,凡是已参加社保的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民企、外企、农民工、下岗职工、甚至自由职业者等)退休后的采暖费补贴均统一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并由社保局随同退休养老金一同发放或包含在退休养老金内按月发放(当年的采暖费补贴的基本标准可按参保年限计算,比如,每满一年发放50元,则满15年的当年可发放50*15=750元、满16年的当年可发放50*16=800元……满30年的当年可发放50*30=1500元),最终取消名义上的采暖费补贴,以彻底解决因采暖费补贴引发的单位之间、社会成员之间不公平的问题和矛盾。 *************************************************************** 附件: 长府发〔2006〕26号 ━━━━━━━━━━━━━━━━━━━━━━━━━━━━━━━━━━━━━━━━━━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精神和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相关事项的批复》(吉热改〔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06-2007年采暖期起,不再执行原来的由单位统包供热及报销采暖费的办法,采暖费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由用热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对象为在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各机关、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 二、职工采暖费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75%计发。 计算公式为:职工年采暖费补贴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平方米)×75%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长春市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各类人员的补贴额。 离休人员按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85%补贴,发放渠道不变。 四、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原工作单位负担和发放。改制、破产企业中改制、破产前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 退休人员未住集中供热房屋,原享受35元/年采暖补贴的,实行“明补”后,和其他退休人员一样按新规定的标准发给采暖费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单位解决,原单位已改制、破产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 五、最低生活保障户中享受采暖费减免的,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长府发〔2005〕44号),由民政部门审核,给予减免。 六、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依据有关规定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职工采暖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放,也可分期发放,但必须在采暖期到来之前发放到位,用热户均应在采暖期到来之前交齐采暖费。 八、职工采暖费实行新的补贴办法后,原来由单位自行供热的职工宿舍,也要向用热户收取采暖费,其供热点应按经营性供热单位进行管理。 九、各供热单位应进一步加强供热运行服务管理,认真履行供用热合同,确保安全、均衡、稳定供热。发生晚供、停供或供热质量低于规定标准时,应按有关规定退还用户采暖费。 十、本通知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月八日 首先,凡是国企连续工龄满15年(满足社保缴费最低年限)并同时按规定由个人及时续缴了社保费的国企下岗职工,在其下岗待业期间或在其下岗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也均应由社保局发给同国企改制、破产前已退休职工相同标准的采暖费补贴或国企改制、破产后重新上岗(或直接留岗只是改变一下身份)的职工退休后相同标准的采暖费补贴,所需资金理应由政府筹措解决,可以是财政拨款、国资红利、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等渠道共同解决;同时,逐步将采暖费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并入到职工个人工资并延伸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中去,以期实现,凡是已参加社保的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民企、外企、农民工、下岗职工、甚至自由职业者等)退休后的采暖费补贴均统一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并由社保局随同退休养老金一同发放或包含在退休养老金内按月发放(当年的采暖费补贴的基本标准可按参保年限计算,比如,每满一年发放50元,则满15年的当年可发放50*15=750元、满16年的当年可发放50*16=800元……满30年的当年可发放50*30=1500元),最终取消名义上的采暖费补贴,以彻底解决因采暖费补贴引发的单位之间、社会成员之间不公平的问题和矛盾。
各地发放职工取暖费标准都是不同,要以当地情况为准,以辽宁省为例: 1、发放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及相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发放额度。 2、计算公式: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沈阳市采暖费价格标准(元/建筑平方米)×补贴系数=年采暖费发放额(元)。 3、补贴系数为100%,沈阳市采暖费价格标准(元/建筑平方米)以2015至2016年采暖期采暖费标准为基数,每5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一次。
取暖费补贴是各个工厂的福利。工厂自己制定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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