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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纠纷的类型: 1、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
股权确认纠纷的类型如下: 1、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3、股东与公司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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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约定的事项不明确、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发生纠纷后实践中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时股权的处理结果与隐名股东最初的投资目的背道而驰。2、股东地位存在不被认可的可能性。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工商登记中不记载隐名股东的姓名,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实际股东地位是得不到法律上支持的。3、在显名股东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隐名股东所涉及的股份有被法院冻结的可能性,此时隐名股东的投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4、显名股东恶意损害隐名股东的权利,主要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将股权质押或出让,导致股权丧失。另一种是与公司其他股东恶意沟通,通过看似合理的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形式损害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的利益。5、在显名股东死亡的情况下,股权有可能被作为财产继承或被其他股东收购,此时将涉及诸多纠纷,甚至会产生诉讼,这将很大程度上损耗投资人的精力,此时隐名股东投资目的将会落空或受到影响。
劳动纠纷四大类型: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2、因执行国家的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3、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纠纷。
股权确认之诉的分类如下: 第一、按诉讼意图分:善意之诉跟恶意之诉。 第二、按法律关系分: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如: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2、外部关系股权确认之诉,如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 第三、按原告的类型分:1、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其他股东可以根据需要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直接对其产生约束力。2、公司提出确认之诉.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其他诉讼中附带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被告必须首先是股东。 3、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当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则债权人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公司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当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者法人资格时,公司债权人有权对股东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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