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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
全国人大制订的《刑法》,对罪名的量刑规定是原则性的,比较笼统,各省公安厅、检察院、高级法院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省情,联合发布各省的量刑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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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和其他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挪用本公司的资金个人使用,或者向他人贷款,金额大,3个月以上未偿还,或者3个月以下未偿还,金额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挪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本公司的资金金额大,或者金额大,不返还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起点为6万元;挪用资金属于个人或者营利活动的,犯罪起点为1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该司法解释实施日期是在1995年12月25日,即在新《刑法》颁布之前,但该司法解释至今仍然有效。另外,由于上述司法解释是针对如何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解释的,而《决定》中第十一条只规定“数额较大”的情况,并无规定“数额巨大”的问题,因此上述司法解释也只对“数额较大”的情况进行解释,并无解释“数额巨大”的情况。虽然新《刑法》颁布后有规定“数额巨大”的情况,但司法解释至今并未对此做出补充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即以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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