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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7日京政发(1986)165号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房产税实施细则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修正)市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7日京政发(1986)165号发布根据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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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系指已建制的工矿区和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必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 (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帐面记载的金额确定; (2)未记入固定资产帐,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房产,按累计造价确定; (3)无房产原值和财务制度的自有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房产管理部门同一年代兴建的同类房屋的造价核定; (4)购买的房屋,按购进的价格确定。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水、暖气、煤气、电器设备,应计算在房产原值内。 第六条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代缴。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三月份征收,下半年九月份征收,每次征期为一个月。 第八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同一纳税人的房产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分别征收。 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房产税,税务机关可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征,并提给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纳税人应在房产购入或建成后三十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从购入或建成的次月起开始纳税。并相应建立房产登记帐册,注明房屋座落、用途、构造、间数、面积、房产原值以及建成或购买日期,以备核查。 第十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房产税实施细则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修正)市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7日京政发(1986)165号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有关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第七条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第八条房产税实施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本房产税实施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房产税实施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一、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二、房地产税纳税人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三、房地产税税率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政部:将修订加快房产税暂行条例新华网08月31日11:23为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财政部昨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意见》提出,下一步财政部门将加快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船舶吨税条例等税收行政法规;研究制定环境税法等财税法律法规。就进一步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意见》指出,下一步要加快推进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立法工作。进一步研究、规范政海口楼市调控实施细则正进一步细化下月或出台03月30日12:17海口楼市调控实施细则正在进一步细化下月或出台前段时间,海口市人民政府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政策、信贷政策、房地产用地、房屋交易及限购等提出了实施意见,随后,“国八条”海口版细则于2月28日起正式实施。日前,记者从海口市住建部门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海口市实施的这个坚持“禁三”、“限二”的“限购”政策有可能在城市陆续出台落实国家二次调控的实施细则12月15日08:52日前,笔者从各种信息渠道了解到,截至11月底,已有北京、上海、广州、三亚、南京、杭州、温州、厦门等十五个城市陆续出台了落实国家二次调控的实施细则,就限购、执行差别化房贷、加大住房供应和保障房建设等多个方面做出规定。从4月17日出台的“国十条”、9月29日再次出台的“新国五条”,再到近两个月各部委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党中央、国务院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的决心坚定,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持续加二套房贷实施细则期待靴子落地银行抢跑中国证券报12月30日08:56国务院日前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条政策引起持“救市论”者的一片叫好声,被认为是“明确松绑二套房贷”,是“对于二套房贷最后的政府态度”。据记者多方了解,部分城市的商业银行已经对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房贷实行优惠政策,只是各地的力度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业界非常期待央行和银监会出台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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