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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
中国公司法内容如下:①公司法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②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③公司法体现着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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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称为权利人,在此权利人即为商业秘密的享有者。从商业秘密的所有权角度而言,商业秘密既可以原始取得,又可以继受取得。前者如通过发明获取技术秘密,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取经营信息,后者如通过转让获得的商业秘密。原始取得商业秘密的人为原始权利人,继受取得商业秘密的人为继受权利人。除了所有人以外,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还包括享有归属意义上的权利的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外的其他合法享有权利的人,如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获取使用权的人。在商业秘密使用人占有和使用商业秘密期间,他人非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该商业秘密的行政救济不受影响;因他人的侵犯行为致此种权利人遭受损害的,此种权利人也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因此,《刑法》第219条第4款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界定为“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然,不同性质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具体纠纷中所拥有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仍然存在不同。一般而言,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拥有各种权益,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而商业秘密使用人虽然拥有商业秘密的使用权,但其是否可以主张其他权利,在诉讼中拥有怎样的诉讼地位则需依具体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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