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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业秘密: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
商业秘密是指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它通常包括:(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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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包括 1、产品。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工艺程序。产品由于投放市场可能完全公开,但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特别是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是重要的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即是这类典型的商业秘密。 4、改进的机器设备。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企业提出特殊设计而定制的设备,或设备购买后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之处,也属企业的商业秘密。 5、图纸。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都是重要的商业秘密。 6研究开发的文件。纪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比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都是商业秘密。 7、客户情报。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可能危及公司的生存。 8、其他资料。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重要的管理方法等。这些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有一定优势。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都应当是商业秘密。
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称为权利人,在此权利人即为商业秘密的享有者。从商业秘密的所有权角度而言,商业秘密既可以原始取得,又可以继受取得。前者如通过发明获取技术秘密,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取经营信息,后者如通过转让获得的商业秘密。原始取得商业秘密的人为原始权利人,继受取得商业秘密的人为继受权利人。除了所有人以外,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还包括享有归属意义上的权利的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外的其他合法享有权利的人,如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获取使用权的人。在商业秘密使用人占有和使用商业秘密期间,他人非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该商业秘密的行政救济不受影响;因他人的侵犯行为致此种权利人遭受损害的,此种权利人也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因此,《刑法》第219条第4款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界定为“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然,不同性质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具体纠纷中所拥有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仍然存在不同。一般而言,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拥有各种权益,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而商业秘密使用人虽然拥有商业秘密的使用权,但其是否可以主张其他权利,在诉讼中拥有怎样的诉讼地位则需依具体情形而定。
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未披露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模型等,包括且不限于列出商业秘密目录或代号清单中的信息。 (一)各类产品(包括且不限于半成品)的设计、程序、实验、配方、技术数据、专用技术、图纸、生产工艺、工艺诀窍、制作方法、生产流程、经验公式、管理诀窍、样品(包括模型)等。 (二)专用设备及其相关图纸、资料等。 (三)各类产品的模具、量具及其相关图纸、文件资料、物品。 (四)各类产品(包括部件)科研计划、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各种数据、过程、结果。 (五)与公司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软件开发、策划、广告等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资料、数据、信息。 (六)其它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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