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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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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天(9月7日)印发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关于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规定是这样的,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群组方便了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时,部分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传销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群组传播扩散,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规定》明确,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同时,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合理设定群组规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XX备案并发布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2、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3、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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