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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
债权转让需要不需要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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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 3、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债权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转让主债权约定,对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转让没有约束力。
主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主债权转让只是使债权人发生变更,而并不改变债的内容。主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有四条: 1、主债权有效存在,且主债权转让并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2、主债权的让与人(即主债权人)须有处分债权能力,且与受让人就主债权转让达成合意; 3、让与的主债权须有可让与性,依主债权性质不得让与或依主合同约定不得让与者除外; 4、主债权让与须经人同意或通知债务
债务转让需要债权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债务人可以将所负担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但是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获得债权人同意的,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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