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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不享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
四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如果有社保支付的话,会按缴纳基数支付的,与实际工资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的,因为是用人单位未按实得工资缴社保造成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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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后用人单位未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伤者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存在再就业问题不享有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1%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1%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1%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1%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1%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 9.5万元,六级 8.5万元,七级 4.5万元,八级 3.5万元,九级 2.5万元,十级 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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