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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分析、景观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消防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节能设计、管线综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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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实地定位、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部门放线回执单及竣工测量报告,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二)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和修改城乡规划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四)违反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修改城乡规划的。
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未达到以下要求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一)选址意见书自取得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工程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未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开工建设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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