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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委托书 ()执字第号 ls__ls__ls___:我院在执行ls__ls____一案中,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ls__ls____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特委托你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拍卖款项汇入我院账户(开户行:ls__ls____,账号:ls__ls____)。附:____年____月____日 ls__ls__(院印)注:一、首部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二、正文 1.抬头写明受委托单位名称。 2.写明案由。表述为:“我院在执行ls__ls____一案中,”在其中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3.写明裁定拍卖的情况。表述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lsls__”。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裁定拍卖(变卖)的日期,被拍卖(变卖)财产的名称、位置等基本情况。 4.委托拍卖(变卖)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特委托你进行拍卖(变卖)。5.拍卖(变卖)的后果。表述为:“拍卖(变卖)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拍卖款项汇人我院账户(开户行:ls__ls____,账号:ls__ls____)。”三、尾部 1.附项。有关委托拍卖(变卖)标的的附项为评估报告。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限定》第十九条限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路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认可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同时本法第二十七条限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能够依照本限定第十九条的限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路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路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却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托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路人。”
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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