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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出资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见于《刑法》第159条和2001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虚假出资罪法律责任规定。前者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者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上述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罪状描述和立案标准强调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静态法律特征及追究刑事责任所要求的后果和情节,对于何为“虚假出资”的动态的行为特征表述了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也无其他司法解释来予以说明。
目前,我国建筑领域的企业和人员太多,市场竞争激烈。为能顺利拿下项目,施工企业在施工单位、业主、发包等方面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工程欠款问题在所难免。但甲方工程款不到位,也会引发施工企业与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商或农民工之间的欠款纠纷,导致施工企业诉讼纠纷。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民事责任:一、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初次验收不合格,修复合格的,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但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主张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及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篡改病历资料的行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同时《八民会纪要》对上述规定予以细化,即因当事人采取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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