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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越狱罪是指犯罪分子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外的行为。主要特征是:(1)犯罪对象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不可分割的监狱和国家安全。(2)犯罪...
组织越狱罪,是指狱中的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 (一)组织越狱罪的客体要件 组织越狱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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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组织越狱就是违反监管规定,企图有计划、有组织地逃往狱外,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关押的罪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和秘密策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狱",是指包括监狱、劳改队等场所。在押解罪犯的路途中,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跑的,也属于组织越狱的行为。越狱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冲闯狱门、翻越狱墙、挖掘地道等。只要是多名在押罪犯有组织越狱行为,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在越狱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抢劫、抢夺看守人员枪支弹药、绑架、杀害监管人员等其他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一般不按数罪并罚处理,而视为本罪从重处罚的情况。但对于越狱后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仍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在监狱、劳改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而按组织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过组织越狱的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为人都出于相同的动机,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已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逃跑越狱行为而仍决意实施的,即可构成本罪。
一、脱逃罪的界限 在适用本罪时,应区分组织越狱罪和脱逃罪的界限。在形式上,本罪和脱逃罪都表现为在押犯罪分子逃离监管、拘留场所。两者的区别是: 1、不同的行为方式。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一般采用暴力手段,与国家专政机关公开对抗;而且逃避罪在客观上往往采用秘密逃避的方式。 二、本罪是大多数在押犯勾结在一起,在主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逃跑和越狱。而且逃避罪一般只是个别犯罪分子单独逃避的行为。二、与暴动越狱罪的界限 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是暴动越狱罪。不要把它解释为组织越狱的加重。在组织越狱中,个人不打算使用集体暴力,但由于个人受到他人阻碍而使用暴力,不能认为是暴动越狱。
组织越狱的主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他参加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组织越狱罪,是指在押人犯三人以上秘密勾结,有组织有计划地使用暴力,越狱逃走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反革命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监狱和国家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手段,公然对抗专政机关,集体从狱内逃跑的行为。关于暴力手段的含义。(3)犯罪主观应故意推翻人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目的。没有反革命的目的,即使有组织逃跑,也不会成本罪。(4)犯罪主体是拘留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在内的个别人参加组织越狱的,由共犯处理。如果狱外多人结伙与狱内的人支持,配合使用暴力的,应对这部分人单独定为“聚众劫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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