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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被告方在收到应诉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何处理?

2024-12-09
针对已明确地址的被告,已通知其本人出庭应诉,但本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出庭,处理方法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导致处理程序困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传票,但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将分别处理两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二是当事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养义务,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经过两次传票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加诉讼。 (2)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小孩无人护理等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于这类离婚案件,法院将首先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经过法院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法院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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