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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
商业秘密的构成应包括四个要素: 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即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公众难以通过公开的渠道获得; 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即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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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构成应包括四个要素: 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即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公众难以通过公开的渠道获得; 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即该保密事项具有一定的价值,能使权利人从中获益; 三是具有实用性,须具备实际操作性或可预期操作可能性; 四是权利人须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且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因此,商业秘密需要同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所谓秘密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是指相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所知并易于获取。在实践中,秘密性的调查通常基于两个因素:一是商业秘密开发者投入的人力物力;其次,他人很难正当地获得相同的商业秘密。2、价值和实用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十条,所谓价值和实用性,即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性,是指相关信息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所谓保密,即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而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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