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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1、不为公众所知悉: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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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四个,即: (一)不为公众知悉(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三)实用性; (四)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3、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结果。侵犯商业秘密,要求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是指以、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如下:首先是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其次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商业秘密,即具备法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再次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最后是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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