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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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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其中最简便的方法便是私下协商和解。但是在协商和解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协商需要双方自愿且协议内容不得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第三人利益。 产品质量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若确实存在老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和解。这是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常见的方法。 就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乎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认真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法定义务,那么,这样的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并不难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处理民事争议的最好方法。这种方法与其他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和解,无须任何第三方界入参与解决争议。即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的及时解决,也无碍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面。更为重要的是协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往往使纠纷解决彻底,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1、投诉内容 凡农民或用户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机产品,因产品质量和服务引起争议,可直接向当地市、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如果当地市县解决不了的,可向省消费者委员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或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 2、投诉需准备的材料 投诉方式包括口头、书面投诉。需要调解或协助处理的必须出具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包括: 1)购机发票、“三包”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3)被投诉者名称(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4)所购农机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购买日期、购买地点、发生的质量问题损害和与被投诉者的交涉情况。 5)投诉要求。 3、投诉受理原则 1)依法受理、调解当事人的争议。 2)受理投诉、调解争议,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依法、合理、公正为基础,以当事人自愿和解为宗旨。 3)受理投诉、调解争议实行无偿服务。 4)受理投诉必须有投诉者提供的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 4、不予受理投诉的几种情况 1)经营者之间或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购销纠纷。 2)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之外发生的质量纠纷。但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除外。 3)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一)限期改正。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及时就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拿出整改方案,并认真予以落实。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当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查。复检合格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通知企业。(二)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对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或者产品不合格企业申请复检而又不合格的,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三)责令停业,限期整顿。对于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有关企业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继续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四)吊销营业执照。整顿期满者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则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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