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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二条【非法组织卖血案件(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二条[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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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别本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行为犯,但《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2)血站和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如何理解两种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对区分罪与非罪至关重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一种纯属无私奉献的献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献血法》,在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无偿献血制度,意味着对卖血行为及组织卖血行为的坚决取缔。因此,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是非法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具体说来,是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动员、拉拢、联络、串联、制定计划、下达命令、分配任务、出谋划策等形式。
对于第非法组织卖血罪立案标准是这样的: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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