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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特殊规定: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涉及的企业有关的,不得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可以由半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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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属公司性质不同。执行董事存在于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于上市公司;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存在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 2、决策权不同。执行董事的法律地位相当于一个董事会,一个公司只有一名执行董事,依照章程规定行使相当于董事会的决策权。而一个公司中由多个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其只有部分表决权。 3、兼职情况不同。一般情况下,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而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4、独立性不同。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或者由股东担任,受制于股东;而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表权的票数计算如下: 1、公司法实行以人头为单位“一人一票”的计算方法。其立法依据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与其股东不同。前者是因股东的选任而成为董事的(其中包含着股东对其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以及人身品格的信任),与其是否持有股份及持有股份的多少无关,因此只能每人平等地享有一票表决权;而后者则是因以应募股份的形式出资而具有股东身份的,因此按照持有股份数的多少分享表决权。所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表决权数的计算十分简单,只需对赞成和反对的人数加以统计就能得出结果。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表决权,原则上应由董事亲自行使。但有特殊原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理行使。此时,委托的董事应在委托书中指明对受托的董事的授权范围,即受托的董事可以就哪些事项代理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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