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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第99条又对对法律责任的一种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是,劳动者未解除与上一个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且对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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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双重劳动关系,指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同一个劳动者,在同一个时期内,与两个以上的彼此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条规定了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存在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中从事工作,有关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的计算和计发、终止解除的补偿、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处理等方面相互交织。非全日制用工中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同时存在的劳动关系不可能是完全等同的,先签订的劳动关系比后签订的劳动关系的效力要高一些,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侵犯先签订的劳动合同。这缘由于公平原则,后签订的劳动关系不能因为自身新的合同而影响先前就存在的劳动关系。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成为后成立劳动关系订立时必须考虑的事实,这时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有义务对先前的劳动合同适当的尊重。对于全职人员从事兼职,并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要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规定了兼职工作如果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如何对村还进行赔偿。因此,对于全职人员从事兼职工作的,用人单位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不违反法律的。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双重劳动关系。比如下岗或者停薪去另一个单位工作,或者同时做几份兼职。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有正式的挂靠单位,即使不提供劳动,也能领取最低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如果第二次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一般认定为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支付,不能要求依照劳动法享有的其他权益。一般来说,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员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关系,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关系;二是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推导出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三,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从而造成不利后果。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参与两种劳动关系,既可以为两种法定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也可以表现为法定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并存。这种劳动关系不仅不利于劳动管理,而且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即使是劳动者造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符合法律前提,即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事实上,劳动者在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后,如果还有时间和精力,可以依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得对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终止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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