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惰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第九...
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仲裁法》第70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第258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6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189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