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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证,是否需要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

2024-12-25
在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是否需要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呢?答案是需要的。申请强制执行时,首先需要向原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证书》。因为公证债权文书只是表明双方存在债权,并经过公证,至于债权的期限是否到期、是否偿还或部分偿还需要基本的审查。所以,公证债权文书到期后,申请人应向公证机关要求发出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向被申请人核实基本事实后做出执行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如果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时,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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