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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所扣车辆何时放行?这是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依法扣留车辆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如下: 超期限...
1.通常情况下是28天,扣车期限一般为“自现场调查起,三天内委托,二十天出检验、鉴定结论,再加上五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即28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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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的交通事故(涉及交通肇事的除外)发生以后,交警部门会将交通肇事罪的涉案车辆予以扣押,但是扣押的时间却不对车主进行告知,由于很多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以及需要支付停车费,都给车主造成较大的损失。在本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发现有很多的车主对于车辆扣押的时间不太理解,交警部门的回答一般就是“等等再说吧,作出事故认定书以后,如果对方五天内不进行保全就可以放车”。然而,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期限,但是真正按照要求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凤毛麟角,这也就导致扣押车辆的时间被一再拖延。 其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事故车辆及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以及第二十九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车辆被扣押的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届满以后,车主完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放车。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因此,交交警部门应在对其扣留的事故车辆完成检验、鉴定后的5日内,也就是在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日内,应及时通知车主领取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否则,即为违法扣留。一般来说,最长20天,机动车方可以要求交警发还事故车辆。当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交通肇事逃逸车最多扣六十天。一般来说,如果交警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的,那么就会扣留车辆,因为鉴定的期限一般是三十天,最长不超过60天,所以扣留的期限一般也不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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